
岳塘新聞網(wǎng)5月15日訊(通訊員:龔玲)近日,由岳塘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周某某因犯搶劫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被告人周某某因無經(jīng)濟來源,無力償還銀行貸款,于是戴著面罩、帽子、眼鏡進行偽裝后竄至納帕溪谷后灣三期停車場內,趁受害人停車開門準備下車之際,擠入駕駛室內,對被害人實施持刀搶劫,遭被害人反抗,在反抗途中被害人被周某某用刀刺傷腹部、手臂等處,因現(xiàn)場周邊有人經(jīng)過,周某某隨后逃離現(xiàn)場,被害人沒有財物損失。
周某某后悔地說道:“我是因為欠債比較多,沒有經(jīng)濟來源。我也沒有選擇受害人,是隨機選擇的。當晚轉悠了很久什么也沒有搞成,本來打算快要放棄了,結果還是做了這件糊涂事?!?/p>
被告人周某某以脅迫的方式搶劫他人財物,涉嫌搶劫罪,雖其未取得財物,屬于搶劫未遂,但因搶劫的法定起點刑為三年以上,因此被判處上述刑罰。
檢察官說法:生活總有不順,但你沒有竭盡全力努力生活。當遇到自己解決不了的事情時,要三思而后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受法律保護,法律的神圣不容侵犯。作為一個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以法律為準繩約束自己的行為。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
(1)入戶搶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4)多次搶劫或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責編:admin
來源:岳塘新聞網(wǎng)
“我”和岳塘的故事|朱大可:深耕岳塘 開拓創(chuàng)新 成就電氣“小巨人”
岳塘區(qū)“我愛湘潭我的家”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主題活動暨“活力湘潭 快樂走娃”活動啟動
文旅新區(qū) 多彩岳塘丨在七星桃花源遇見“世外桃源”
我愛湘潭我的家|岳塘區(qū):歡天喜地鬧元宵
岳塘區(qū)舉行2025年新春升國旗儀式
新春走基層丨搖錢社區(qū):集體經(jīng)濟結碩果 村民分紅笑開顏
“我愛湘潭我的家”岳塘區(qū)“我們的節(jié)日·歡樂迎元旦”暨“心相蓮·搭把手——岳塘樂幫”文明實踐志愿服務集市(書院路街道專場)舉行
岳塘區(qū)“強國復興有我”思政微課總決賽舉行
下載APP
分享到